“未婚同居”式的晚年生活为越来越多老人选择。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老人们作出这样的选择大都出于无奈。

  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单身老人这种同居不结婚现象,社会应持宽容态度,但不应提倡。老人们也有情感的需求,更需要得到照顾,但对于有子女有家庭的他们来说,结婚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但是,未履行法律手续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处理不好,会在子女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原因一:

  为了避免财产纠纷

  家住海口市海甸岛某小区的杨老先生原在四川生活工作,1995年退休后他就和老伴来到海口,与工作定居在这里的女儿一起生活,女儿还在该小区给老俩口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并装饰一新的一室一厅让父母在海南安心养老。2000年初,杨老先生的老伴患病去世,女儿工作忙无法经常来看他,一种孤寂感逐渐开始侵袭着他,这种感觉越来越强烈。同时,心血管有毛病的他很希望有人能常常陪在身边照顾。一次晨练中让他和李老太相识,最后他们相爱了,想结婚,但杨老先生试探性地征询女儿意见时,却遭到了强烈反对,原因是不能让财产外流,无奈之下杨老先生只好当着女儿面与李老太订下了同住不结婚的协议,并明确写明杨老先生若先行去世,李老太不参与杨老先生的财产分割。原因二:为了将来不出“问题”

  67岁的张先生和64岁的王太太从2003年初就悄悄地开始同居生活,他们是经人介绍后双方都感觉较合适而走到一起的,两位老人考虑到在一起可以有个照顾,但担心子女不同意,就没敢告诉各自的子女。他们一般是周一至周五见面,住在一起,一起散散步,买菜做饭,谈谈心。而周末,张老先生的子女都回来看望他,这时,王老太太会暂时离开。其实,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地下行动”都有所察觉,但觉得这样一来,也确实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就没有多加干涉,任其发展了。“我们俩人都各有自已的房子、儿子、交往的圈子,若真的结婚出了问题怎么办?我们这把年纪折腾不起了,选择这样的方式挺好。”从张老先生言谈举止中看得出来,张老先生对现在的这种生活方式感到很满意。原因三:

  为了儿女们的情绪

  赵老先生是位退休干部,去年初,他与某行政单位退休的张女士同居了。他表示,到现在为止,他和张女士都还没有结婚的打算,他认为同居与结婚没什么区别,两个人只要心里真心对对方就好,只要双方愿意,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都可以。但他接着又说,之所以没有选择结婚,主要是考虑子女的态度问题。不要因为光图自己的感受,而忽略了儿女们的情绪。赵老先生感慨道:“你不能老了老了再给他们(儿女)找个妈吧?他们也都是有孩子的人了,接受不了呀。再说,如果结婚对她(张女士)也得有个称呼吧,称呼什么好呢?没称呼吧,又不好说话。想起这些就头痛,还不如同居得了,儿女们现在都叫她阿姨,他们也对这事(未婚同居)默许了,也就没有必要再自找麻烦了。专家:老年人再婚存在困扰

  海南省老龄委负责人分析这一现象时说,许多老年人选择未婚同居说明当今社会的宽容,同时,他认为老年人再婚也存在着诸多“门槛”,一是婚姻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比较普遍,子女对老人无伴的孤独缺乏理解,把老人的正当再婚要求理解为“老不正经”;二是老人再婚一般牵涉到赡养和财产继承问题。子女不愿父母的财产通过“再婚”而让“外人”继承;三是再婚夫妇死后的安葬问题也是干扰老人再婚的原因。有的地方出现双方的子女拒绝安葬,而有的双方的子女争着安葬而吵架、打架的事件;四是父(母)的再婚对象不符合子女们的标准。子女就以断绝往来和不照顾相威胁,老人只能在亲情与爱情之间作残酷的选择。为此,这位负责人建议,老年人找伴儿的宗旨是不能急,要稳。老年人“再婚”应比年轻人更讲究门当户对:两个人财产相当、子女相当、文化水平相当,走到一起是出于感情需要,没有功利色彩,这样的婚姻不仅稳妥,也能得到儿女们的尊重。律师:

  社会应持宽容态度

  海口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则认为:我国法律目前对老年人同居现象规定不明确,对老年人的同居,社会应持宽容态度,但不应提倡。未履行法律手续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会带来负面影响。最明显的是同居带来的财产问题。老年人再婚期间多少会取得一些共同财产,如果不领结婚证,这些财产就不能得到保护。一方特别是男方去世后,这些财产就有可能被子女侵占。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属不清楚,同居双方与子女对财产一旦产生异议,问题就会变得异常复杂。幸福生活的先决条件是安全,老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找配偶要有安全意识,一旦出了问题,生活可能比同居之前更加困难。不领结婚证同居虽然也能让老年人接受,但经过法定登记的婚姻包含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位律师建议,社会应清醒地认识老年人同居的利弊。双方子女也应慎重对待老年人再婚,事先可以“约法三章”,对将来生活费、医疗费(特别是大病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明确划分,也可以进行婚前公证,明确婚前财产、继承权、子女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