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日照市将对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与原来单独运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相比,拓宽了保障范围,提高了待遇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新药品目录颁布前,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含2010年版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字〔2014〕567号文件附件所列的木糖醇、冻疮膏、樟脑薄荷等26种药品。其中,2010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支付类别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药品按甲类药品支付标准。

  同时,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彩超、注射器、输液器等诊疗项目费用,将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不得单独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等。

  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不得高于当次医疗费总额的20%,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0元;同一人就诊,收取一般诊疗费每天不超过1次。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9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元。